返還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41254號
TPEV,97,北簡,41254,2009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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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54號
原   告 中法影視社即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所宣示
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告告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原告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 之效力(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 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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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