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5197號
TPEV,96,北簡,5197,2009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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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1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王曉園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 年3月29日所宣
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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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