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盟營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47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18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468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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