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266號
TCEV,98,中補,1266,20090720,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5 B
原   告 戊○○
被   告 光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539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光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