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2
現於現羈押於台中看守所
被 告 甲○○
樓之2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被 告 乙○○
樓之2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原告因給付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繳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三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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