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立實業有限公司、亞格齒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翰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燦輝貿易有限公司及小嵩無氧化學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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