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149號
TCEV,98,中補,1149,2009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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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等3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二、請具狀說明或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本件訴訟以原告2人名義共同起訴,原告2人請求之權利係
   「共同」或「各別」?如為「共同」,其法律依據條文為
   何?如為「各別」,原告2人得請求被告3人給付之金額各
   為多少?
 (二)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究為何
   人 (依原告訴狀第1、2頁之當事人欄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乙○○」、「戊○○」,究以何者為是?)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561號5樓之1房屋之最
   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四)請提出房屋漏水原因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561號7
   樓之1房屋「公共管線破裂」之證據資料,並陳報該戶房
   屋屋主之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必要時通知到庭作證。
 (五)請提出修繕浴室相關設施及另接水管、瓦斯管各花費
   47000元、8000元之估價單、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各1件。
 (六)請提出原告訴狀第11─14頁記載關於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
   員會於93年8、9月間製作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3件、中禹
   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影本及三信商業銀行之支票影本供參
   。
 (七)請提出原告訴狀第17─20頁記載之估價單影本2件及現金
   支出傳票影本等證據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 (請向台中市西區區公所申請)及被告戊○○、甲○
  ○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起訴狀繕本3件 (含附屬文件全部),以利送達被告3
  人(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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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