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等3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二、請具狀說明或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本件訴訟以原告2人名義共同起訴,原告2人請求之權利係
「共同」或「各別」?如為「共同」,其法律依據條文為
何?如為「各別」,原告2人得請求被告3人給付之金額各
為多少?
(二)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究為何
人 (依原告訴狀第1、2頁之當事人欄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乙○○」、「戊○○」,究以何者為是?)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561號5樓之1房屋之最
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四)請提出房屋漏水原因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561號7
樓之1房屋「公共管線破裂」之證據資料,並陳報該戶房
屋屋主之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必要時通知到庭作證。
(五)請提出修繕浴室相關設施及另接水管、瓦斯管各花費
47000元、8000元之估價單、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各1件。
(六)請提出原告訴狀第11─14頁記載關於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
員會於93年8、9月間製作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3件、中禹
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影本及三信商業銀行之支票影本供參
。
(七)請提出原告訴狀第17─20頁記載之估價單影本2件及現金
支出傳票影本等證據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 (請向台中市西區區公所申請)及被告戊○○、甲○
○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起訴狀繕本3件 (含附屬文件全部),以利送達被告3
人(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