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更一字,105年度,1號
TPDV,105,金更一,1,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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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潘佳綾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美華律師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彭麗茹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另原告訴訟代理人及 被告彭麗茹訴訟代理人應於開庭當日協同當事人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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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