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8年度,70號
CCEV,98,潮簡,70,2009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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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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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