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211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旺鴻食品商行即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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