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寄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700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 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4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昭蓉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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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C0000000 │980405│全力營造工│ 566,213 元│980406│自98年4 月10日│
│ │ │ │程有限公司│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二│AC0000000 │同上 │同上 │ 13,230 元│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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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C0000000 │同上 │同上 │ 286,496 元│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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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C0000000 │980410│同上 │ 184,669 元│980410│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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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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