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98年度,13號
TYEV,98,桃勞簡,13,200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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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矽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6
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 之規定。又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 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判決之案件,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於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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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