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桃簡字第13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7年 度桃簡字第1382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7 月9 日付與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同 居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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