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陳宏煒
被 告 TOMORROWPLUS CORP.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