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被 告 昱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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