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1694號
TPAA,98,裁,1694,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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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8日至同年8月30日間銷售貨 物(下稱系爭貨物),原開立二聯式收銀發票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2,001,957元,嗣後將之作廢,重新開立三聯式 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智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利 公司)、友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友亞公司)及新發工程行 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被上訴人所屬新化稽 徵所查獲,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其未依規定給與 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001,957元,處5%罰鍰計100,097 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判決以:上訴人原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無買受人名 稱或統一編號,且實際持卡消費之人分別為訴外人黃瀞儀、 廖竝暉王建登,該3人均未能顯示為智利公司、友亞公司 或新發工程行之員工或股東,又該3家營業人已承認所取得 包含系爭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在內之發票,係屬取得非實 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並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裁 處罰鍰在案一節,從而認定智利公司、友亞公司及新發工程 行並非上訴人出售系爭貨物之直接買受人,故上訴人有稅捐 稽徵法第44條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違法行為 ;又上訴人換開買受人為智利公司、友亞公司或新發工程行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在專門之櫃臺為之,上訴人之職員、 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本即負有應翔實查明之義務,尚不得據原



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之金額即逕予重開或稱非屬個別性交易, 致有難於注意情事予以搪塞,故彼等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 意之過失,應認上訴人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法行為之過失 ,自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裁罰,原處分按查明認定之總 額處以5%罰鍰計100,097元,並無違誤。至上訴人援引之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77號判決,並非判例,無拘 束本件之效力,況其事實亦與本件不盡相同,故上訴人執以 主張,亦無從為有利之認定等資為論據,因而將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係以:持卡消費之人至上訴人賣場購物消費, 依據經驗法則應係受智利公司、友亞公司及新發工程行之指 示而為之消費行為,持卡消費者即令非屬上開公司之員工, 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及常理判斷,應係使用人或代理人,此 時該持卡消費人亦屬智利公司、友亞公司及新發工程行之履 行輔助人,否則即無訴願決定或原判決所稱由不同之消費者 刷卡購買同一批商品後請求換領發票之情形發生,如此,上 訴人應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故意或過失;原判決徒以 上開交易為異常交易,及持卡消費者並非上開公司、行號之 員工,即論處上訴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顯有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 第177號判決事實皆為出賣人開立發票予買受人,遭國稅局 認定並未開予實際買受人,出賣人未盡查證真正買受人為何 ,乃賦予其公法上不應負擔之義務,難有期待可能性,該判 決並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2229號裁定(按該裁定亦以並無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而不准上訴)確認,則原 判決逕以「該判決事實與本件不盡相同」為由,而不予採用 ,自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惟 ,經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為爭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 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 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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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