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1651號
TPAA,98,裁,1651,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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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651號
上 訴 人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許義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之許可 ,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 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對於該事件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自應為相當之敘明,若未為敘明, 或所敘明者與原則性無關,則本院自應不許可其上訴。二、查上訴人委由新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月2日至95 年1月19日間向被上訴人報運進口丹麥產製「桂格商標」奶 粉計20批(進口報單號碼詳如原審判決附表),經被上訴人 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按上訴人應申報之事項,准由 上訴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徵稅放行,事後再加審查 。嗣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復結果,來 貨應按原申報價格加計單位權利金TWD(新臺幣,下同)3.1 8/KGM核估完稅價格,被上訴人乃據以增估發單補稅(詳如 原審判決附表)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95年9 月26日基普復一進字第0951020894號復查決定駁回其申請, 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略以 :以關稅法第29條第1項所指「交易價格」、第2項所指「進 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第3 項第3款所指「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如何解 釋及適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定」之效力為 何,且該協定與關稅法之相對位階為何,另依關稅法第102 條授權訂定施行細則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而該施行細 則第12條第2項所指「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有無牴觸法



律,是否對於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負擔,且 是否違反國會保留、法律保留並背離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 原則,上開爭點均涉及法律問題意義重大亟待加以闡釋,而 就法律是否牴觸條約、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尤須 由本院統一法律上見解,況上訴人進口同類貨物經被上訴人 作成類此處分迄達數十件,為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應認本案 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又原審判決未依職權調查證據, 亦未依商標法適用商標授權法律關係,其判決有不適用法規 之違法;且原審判決適用GATT「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7條執行協定」、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均有不當;再者,原審判決就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 之商標法規及日本比較法均不予採用,復未敘明不採之理由 ,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本院經核上訴意旨,乃上 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且上訴人進口同類 貨物所涉案件,本院已作成多次裁判,並無歧異見解,已無 由本院再加以闡釋之必要,自無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情事,上訴人主張本案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云云,並不 足採。是以上訴人上訴狀雖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因無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依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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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