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96號
TPDV,105,重訴,296,2017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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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許家偉律師
      温毓梅律師
被   告 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小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林攸彥律師
      許慧瑩律師
      楊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綵瀅為原告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 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6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駁回,原告安怡潔股份有 限公司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蕭閔鍾變更為呂綵瀅,原 告提起抗告後於106年4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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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