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威赫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原 告 吳翠鳳
吳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弘宇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 告 林和龍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鈴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 年6 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因果關 係部分補充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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