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原 告 興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寶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寶暉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18日以「Asahi 及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 「金屬加工機械用動力鋸片、磨砂輪、金屬加工機械用鋸帶 、氣動手工具、電動手工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8092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訴外人寶暉有限公司(下稱寶暉公司)於95年1 月18日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以同年8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50129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並另案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 商品,經被告於同年10月25日核准減縮後指定商品為第7 類 之「金屬加工機械用動力鋸片、磨砂輪、金屬加工機械用鋸 帶」商品,被告遂以同年11月13日(95)智商0810字第0958 0492920 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經濟部嗣以同年11月29日經 訴字第0950606509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經 被告重為審查,以97年1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51510號商標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寶暉公司不服,提起訴 願,復經經濟部以同年7 月30日經訴字第09706110390 號訴 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經被告再 次重行審查,以同年11月5 日中台異字第970941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98年3 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08580 號決 定駁回。原告再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經被告
於同年2 月10日核准減縮後指定商品為「磨砂輪」商品。原 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應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寶暉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寶暉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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