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振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其中違反公司法部分已經判
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智慧財產分署98年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振宗所犯違反公司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曹振宗因於民國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底之間犯公司 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十七號(原偵查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一三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