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8年度,177號
SSEV,98,新簡,177,200907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 7 月簽立申請書向原告申辦商務卡,並以另一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依兩造約定條款,被告領用商務卡後,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應另計付原告按年息9%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之違約金。惟被告貿德塑膠化 工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 98年3月2日止,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 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 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 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