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8年度,342號
CHEV,98,彰小,342,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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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李鳳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179元,及其中新台幣43,276元自民國9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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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