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李鳳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179元,及其中新台幣43,276元自民國9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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