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再簡字,98年度,2號
PTEV,98,屏再簡,2,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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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丙○○
            三號
再審被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0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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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