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1年度,3783號
TPSM,91,台上,3783,20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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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七十年間,被推擧為高雄縣美濃鎮邱二世嘗祭祀公業管理人,管理該祭祀公業之財產收支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該祭祀公業自七十四年起至八十一年底止,因出售土地、租金、土地補償費、利息、股息、捐贈及貸款等收入,共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四十二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二角。詎上訴人以管理財產收支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七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在該祭祀公業所在之高雄縣美濃鎮○○里○○路八五號處,將其管理祭祀公業所持有之款項中之三十七萬三千元、二百六十九萬九千九百十一元二角、一百十九萬零六百十五元、四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七元、一百八十三萬一千二百九十九元、五千七百元,合計一千零三十九萬九千三百十二元二角,予以侵占入己花用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侵占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或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欄載謂上訴人自七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間連續為前開侵占之犯行,所認定上訴人犯罪之時間,核與理由之㈢說明採會計師王敏治、蔡輝瑞就邱二世嘗祭祀公業自七十四年一月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之各項收支鑑定後,提出之鑑定說明書及附表、驗算報告書等證據為其前開認定之論據,不盡一致,原判決復未說明如何為前開認定之理由,已有可議。㈡、有罪之判決書,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而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是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影響判決結果之有利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而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否則率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伊雖為公業之管理人,但輩分低,並無實權,公業設有監察人及祭產處理小組、事務委員、宗祠籌建委員、宗祠之監工、儀式祭祀委員等,各項支出皆非伊單獨所能決定,如臨時性之雜項支出,因來自鄉間一般商家,並無收據或發票可取,但所有支出均為真實,並有作成支出傳票,傳票均有監察人之核章,而後作成日記帳及報表,帳冊及報表又有公開展示,且經各房之宗長及祭產管理委員簽認。而七十三年至七十四年初,所有支出均由前管理人邱淡珍宗長及會簿管理人(即監察人)邱親盛宗長支配,經會由上訴人先行代墊,該期間之支出因沿襲舊制習慣,以致相



關支出並未收集會計憑證,又因部分委員、監察人、宗祠興建採購人員之支出,無收集憑證之習慣或不知嘗會之抬頭,於支出後無憑證之建立或收集,致使公業之支出,有一百八十三萬餘元無會計憑證,故依支出之事實制作會計傳票,並由監察人查核簽章後登帳。公業所有之支出既均制有傳票,傳票又經查核簽章後登帳,帳冊又經委員之稽核簽證,並無虛假,尚難僅依會計師之報告認會計憑證不全之支出,均為上訴人所侵占等語(原審法院重上更㈢字卷第一六三頁、第二一九至二二一頁)。實情如何?攸關上訴人有無侵占犯行之認定,且非不能調查,原審對於上訴人有爭辯之支出,未詳加調查審究,以釐清祭祀公業有無實際支出前開款項,而於判決內論述明白,遽認遭上訴人所侵占,尚嫌速斷,其審理猶有未盡。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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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