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原 告 洪清滭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劉顧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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