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41號
TPDV,105,重訴,1341,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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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洪清滭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劉顧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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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