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8年度,406號
SLEV,98,士簡調,406,200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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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
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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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