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
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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