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8年度,986號
SLEV,98,士簡,986,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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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86號
原   告 滿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訴外人謝寬水所簽發,被告乙○○背書, 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7年7 月5 日、票號EN0000000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15萬元,以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為付款人之支票1 紙。詎經伊於98年2 月27日提示,竟遭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之後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1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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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