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8年度,74號
CYEV,98,嘉簡移調,74,20090713,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新蒂美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13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1/1頁


參考資料
新蒂美廚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