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8年度,462號
CYEV,98,嘉小,462,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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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462號
原   告 長億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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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