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榮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德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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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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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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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1月31日 │22,800元 │98年2月2日 │M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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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2月28日 │71,800元 │98年3月2日 │M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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