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多麗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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