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威韶律師
詹祐維律師
被 告 柯滿爵
柯錫鐙
吳宜芬
張麗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林初金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2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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