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聲字,98年度,2號
CLEM,98,壢秩聲,2,2009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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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秩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於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所為之處分(98中警分刑社字第
0983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係以: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感不服 ,處分內容與實情不符,為查明實情,受處分人堅持了解事 情真相,要求與檢舉人王碧瑜、證人莊○○等人當面對質, 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所謂噪音 ,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 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訂有明文。查異議人自96年3月起在 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16巷1號1樓家中,豢養雪瑞納、狐 狸犬等小型犬共3隻乙節,業據異議人甲○○於警詢中自述 在卷,另自97年3月起在半夜時間吠叫,影響鄰近住戶睡眠 情形,業據陳情人王碧瑜陳稱:「異議人收養流浪狗,常在 半夜吠叫,影響住戶睡眠」等語,核與證人張秀庭證稱:「 異議人有養4隻狗,也會餵食流浪狗,留在16巷1號1樓一直 吠叫,影響我的睡眠不足」等語、證人謝新鴻證稱:「我本 身也是睡眠不好情形,有時聽到狗吠叫,非常吵雜,我才會 在連署上簽名,我確定為永康街16巷1號1樓的狗吠聲」等語 、證人莊智雯證稱:「異議人養很多隻狗,會引流浪狗,在 晚間11至12時許,間斷性吠叫,音量很大,吵到晚間睡不好 ,影響上班」等語相符,足認異議人所飼養或收留犬隻,有 於夜間斷續吠叫,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事實,參以證 人張秀庭等人與異議人並無仇隙,與本件復無利害關係,所 為陳述距異議人行為時間接近,記憶清晰,復未受其他不當 外力干擾,又係於執行勤務員警訪查時當面所為陳述,應無 刻意為虛偽證述之虞,復無其他顯不可信情形,是渠等證詞 應堪採認,是異議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 予認定。故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 ,對異議人處以上開罰鍰,應屬有據,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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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