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李紫瀅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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