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訴字,97年度,340號
SJEV,97,重訴,340,2009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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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2時3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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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