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萬
7,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