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績效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8年度,546號
FSEV,98,鳳簡,546,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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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績效獎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68年5 月11日起至97年12月 8 日止受僱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纖公司)高 雄廠,每月除薪資所得外,中纖公司尚發放多項獎金以為薪 資。原告於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應可領取按每月新臺幣 (下同)2,000 元計算、每4 個月發放1 次之績效獎金;詎 因原告於86年8 月1 日與副廠長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時任高 雄廠廠長,竟於87年5 月19日命令原告主管丙○○課長扣留 獎金不發;原告雖多次反應,然因兩造素有嫌隙,原告迄96 年8 月1 日廠長更換始再領取績效獎金。累計被告自87年5 月起至96年7 月止,合計9 年2 個月遭扣留之獎金共22萬元 (110 ×2,000 =220,000) ,扣留之獎金皆由丙○○領出 交予被告保管,並未發放予其他同事。爰聲明請求: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績效獎金係於原告工作表現符合中纖公司所定之 獎金評核項目後始予發放,原告每季績效考評均不合格,致 績效獎金扣罰至零,原告自無理由請求返還獎金,且扣留之 獎金皆已發放予同單位內其他員工,伊並未扣留原告任何獎 金,自不負返還義務;原告請求返還獎金之對象應係中纖公 司等語置辯;並聲明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三、兩造所不爭執為本判決基礎事實
㈠原告自68年5 月11日起至97年12月8 日止受僱於中纖公司高 雄廠
㈡被告87年5 月19日命令原告主管丙○○課長扣留原告之績效 獎金不發。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係主張被告指示扣留應給付原告 之績效獎金,本院自應審酌原告有無該績效獎金請求權存在 ?①依被告提出之原告87年9 月起至96年7 月止之規章制度



&競賽評核目標達成統計表(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53頁), 顯示原告於上揭期間考核結果均不合格;②再依原告任職之 中纖公司石化廠效率獎金評核辦法第三章3.3.2 個人績效獎 金規定「每課內由主管針對每一員工之5S及規章制度(30 %)、教育訓練(30%)及個人工作績效(40%)等內容, 按附件個人績效之評核表作課內之評核,每一項目須確依評 核內容(可參考團體評核表之項目辦理)做檢查,教育訓練 除已規定之出席紀錄外,尚需有考核成績為憑,賞罰要明確 ,優劣要區分,其評核成績以85分為基準」等詞(見本院卷 第41頁),另依上揭規章制度&競賽評核目標達成統計表顯 示之評核主管係單位主管(課長)、副廠長及廠長;③另依 中纖公司98年6 月22日(98)中纖人發自第059 號就該公司 績效獎金核發程序函覆本院稱「... 該獎金之核發乃由高 雄總廠各課主管,依人員之績效評核成績呈送獎金發放金額 明細表至高雄總廠,再由高雄總廠經辦人員彙總後呈送需核 發之獎金總額,向臺北總公司請款,臺北總公司再將核撥獎 金總額彙至高雄總廠之戶頭。因此,各員工績效獎金核發之 數額係依其績效評核成績而定,並非固定每個員工按每月 2,000 元,於每年4 月、8 月、12月底核撥至員工所屬之高 雄總廠。所有高雄廠區員工之績效獎金金額皆依個人考核 成績表核發,並就其所評核之獎金金額,由高雄廠經辦人員 再匯至員工之銀行帳戶。各員工績效獎金之金額,於員工之 各季績效評核成績時已確定,故臺北總公司將績效金總額核 撥至高雄總廠後,高雄廠區主管並無其他處分之權利」等詞 (見本院卷第64頁);④準此,原告所稱之績效獎金,須經 高雄區單位主管、副廠長及廠長依效率獎金評核辦法評核及 格後,始報請臺北總公司核撥,原告既經評等不及格,自無 績效獎金可予核撥,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曾交代丙○○課長將 原告績效獎金自其他員工處收回保管乙節,則經⑴證人即在 職時與原告同課之乙○○到庭證稱:「(問:你認識原告及 被告?)我都認識,我跟原告是同事。(問:每季都會領取 積效獎金?)有。(問:87年5 月1 日到96年7 月31日九年 二個多月,你都跟原告是同事?)94年8 月份離職,我在職 期間是86年6 月或8 月份到94年8 月份,原告是後來調到我 這個單位,是在86年或87年調進來,反正在87年5 月開始就 跟我是同單位。(問:87年5 月到你離職時,你都有領到積 效獎金?)有。(問:領到積效獎金之後有無再拿出來還給 公司?)有部分,大概是二千多元拿出來給丙○○課長,我 不清楚為何要拿出來給丙○○課長,多出來的部分我不知道 為何匯到我的帳戶,因為我每季領的積效獎金都是固定八千



元,超過八千元部分丙○○叫我要提領出來給他,我不知道 為何多領,當時同單位有其他二個人也都是有領出來給丙○ ○課長。(問:你知道那段期間原告都沒有領到積效獎金? )這我不知道。(問:積效獎金直接匯到你的帳戶?)對。 (問:87年5 月到你離職每季你領到的積效獎金都有把超過 的獎金領出來給丙○○課長?)都是,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丙○○課長這樣講我就拿出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交給 丙○○課長的錢是如何運用?)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卷第81頁至第82頁);⑵證人即原告所屬課長丙○○到庭證 稱:「(問:現在還在職?)跟原告同時退休,98年1 月1 日退休生效。(問:從87年5 月1 日到96年7 月31日這段時 間,你都是擔任原告的課長?)起先是副課長,但是沒有課 長,所以也算是課長,就是原告的主管。(問:從87年5 月 1 日到96年7 月31日這段時間,原告都沒有領取積效獎金, 你知道嗎?)我知道,當初的廠長甲○○先生告訴我,大概 在87年5 月19日他的管理積效獎金通通取消不發給他,通通 不能發給他。(問:要到何時才發給原告積效獎金?)到96 年8 月1 日換新廠長謝振源才回復,是因為我去跟副廠長劉 夢熊談,我跟他說事隔那麼久了應該要發放給原告,問他 ( 劉夢熊)的 意見,他研究後就說回復給原告,所以從96年8 月開始就有發給原告積效獎金。(問:之前你們單位其他人 ,有無因為原告沒有領積效獎金,而多領積效獎金?)我是 依照公司規定把原告的積效獎金分發給同單位其他同事,其 他同事就必須把超過八千元的部分交給我當作公積金,沒有 全部收回是扣掉他們應此多繳的稅金的餘額,但是多繳的稅 金沒有明確計算多少,只是大概的數字,這些收回的錢不是 我們個別單位的積金,這是整個生產單位 (共四個課,EG、 E O 、NP、公用等課)公 積金。(問:你把這些錢交給誰? )交給EG課的課長蔡祈順,從開始扣到96年8 月份以前都是 這樣作。(問:公積金的用途是用在那裡?)過年過節買糖 果、生產單位的尾牙、端午節禮品、中秋節禮品、紅白喜事 花圈花欄的支出、禮金、奠儀的支出。(問:公積金除了那 三名同事把多出來的積效獎金拿進來以後,公積金有無其他 的來源?)有,別的單位也有工作表現不好被扣掉的積效獎 金也是拿進來作為公積金,廠長額外給的金額也是入到公積 金。(問:從原告扣得的積效獎金有無拿給甲○○廠長個人 ?)從來都沒有過。他們四個人的積效獎金是三萬二千元, 有人被扣的通通由主管收回,扣掉給他們繳稅的稅金,剩下 的錢入到生產公積金。(問:報給總廠的積效獎金是四個人 都有?)三萬二千元是單位的基本額度,其中有人不能領的



話就可以加在其他員工部分。(問:這麼多年你們單位的員 工沒有抗議為何要返還給公積金?)沒有,要不要發給積效 獎金是單位主管的權限,員工表現不好主管可以不發,對於 原告我是聽命行事,甲○○是口頭跟我講沒有書面,之後我 有去幫原告爭取,但是甲○○還是堅持不發給原告。(原告 問:這麼多年來這筆錢扣下來要作什麼用途,為什麼都沒有 告訴我?)我印象中應該有跟原告講過,原告應該也知道。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這個表是不是作為你剛才所稱核發積 效獎金的依據?提示證人被證二積效考核表)是,這個考核 表是由我製作,需要經過廠長及副廠長。(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是不是也是由你考核?)主管是有這個權利,但是有關 原告部分是由廠長口頭要求。這個表是我製作沒有錯,但是 原告的考核我沒有權限,因為廠長的命令我不可發放給原告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90年4 月份以後從廠長及副廠長以 下就沒有甲○○,是不是跟你剛才所稱是由甲○○所決定有 點矛盾?)因為甲○○是總廠長,我有再問甲○○是否可以 回復,他說不可以回復,已經交待的事情我不要再去問他。 我去問甲○○時我的印象中他已經升為總廠長。(問:到96 年8 月為何去問副廠長,是因為當時甲○○已經沒有當主管 ?)當時甲○○還是總廠長,到目前為止也是總廠長。我想 說這麼久了才去問副廠長,結果副廠長說可以回復才回復, 我沒有去問甲○○。(原告問:這個表格內容是不是全部都 是一樣,這個表格是你在廠長的命令下作的嗎?)廠長只有 命令不能發給你,所以我只好作不能發給你的考核結果,如 果我寫可以發給原告,就違抗廠長的命令,也會退回來」等 語(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6頁),⑶依前揭證詞可知,原告 每季考核成績不及格固係因被告指示所致,然以前揭中纖公 司效率獎金評核辦法之規定,被告既係原告所屬主管,對績 效獎金之考核係有判斷餘地,原告倘對考核結果不同意,應 循內部管道予以救濟,法院就此不能代替原告主管為績效考 評,是原告既不符中纖公司效率獎金評核辦法之規定,證人 丙○○將所屬原告之基準績效獎金分配由其他課員領取,僅 係就基準金額予以平均分配,並非謂將原告應領取之績效獎 金分由其他員工受領,且被告既未將原告有權領取之獎金扣 抵不發或歸為己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之債權自不 存在。
㈡綜合以上,依卷內證據尚難令本院形成原告就其主張之績效 獎金有請求權存在之心證,其請求被告返還績效獎金,尚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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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