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251號
KSEV,98,雄補,1251,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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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太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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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