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太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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