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50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3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應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1日前,將其所有建物浴
室之排水管線及防水設施修繕至不會漏水之狀態。如未於前
述期限內修繕完畢,即應給付聲請人違約金新台幣二萬七千
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