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945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即臺灣新聞報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質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