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廣告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1046號
KSEV,98,雄簡,1046,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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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046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 月29日上午10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4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9 月10日與原告簽訂廣告託播契 約書,被告依約應分3 期各支付廣告費新台幣(下同)24,0 00元,惟被告僅於97年9 月16日支付第一期廣告費24,000元 後,即未再支付廣告費,尚積欠48,000元廣告費未付,另雙 方簽訂合約時約定,被告履行合約,原告將贈送價值108,00 0 元之非常話題30秒廣告專案,原告亦自97年10月1 日至同 年月31日,於12個頻道播放完畢,然因被告違約,造成原告 損失,上開合約所約定之贈送部分已失其效力,被告自應如 數給付上開廣告費共計156,000 元。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156,000元。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48,000元廣告費未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廣告託播契約書、成交報告單、託播申請單、存證信 函、播放記錄、光碟等物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為真正,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被告違約而應給付原 贈送價值108,000 元之非常話題30秒廣告專案之費用,然觀 原告所提出之廣告託播契約書上,並未記載被告若違約即需 全額支付原贈送之廣告專案費用,原告於此亦未能提出兩造 就此部分有所合意之證據(按本件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但書之規定,不得逕認被告 就此部分已為自認),則此部分既屬原告贈送之優惠,即屬 無償,原告請求此部分之費用,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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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