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簡調字,98年度,182號
KSEV,98,司雄簡調,182,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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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代 理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調解
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調解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鄭翠蘭
  調解 委員 李慧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委任
  代 理 人 丙○○            到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已於調解期日,由聲請人當場全數給付
  相對人代理人丙○○收受無訛。相對人代理人:
三、相對人同意並應全部撤回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7004 號強制
  執行之聲請。
四、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98年度存字
  第2917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即98雄聲字第235 號裁定供擔
  保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700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擔保金
  貳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並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
  保留。
五、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六、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 委 員  李慧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翠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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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