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51號給付租金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 月3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一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楨珍
調 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已於調解期日,由相對人當場全數給付聲請人收受無訛。
聲請人簽名:甲○○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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