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皇甫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20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 記 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3 期:自民國98年8 月起,至民國98年10月止,各於每
月30日前給付壹萬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淑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