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相 對 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勞小調字第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 (1 樓)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林美華 到
調 解 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司法事務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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