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昇不動產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同上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12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 月28日給付聲請人車資若干,其金額
由相對人自行決定,相對人並同意不再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本件雙方爭執。
二、聲請人願於98年8月28日交付相對人下列票據:
⑴發票人為郭玉盞,付款人為土地銀行澎湖分行,票據號碼
:0000000 號,發票日98年7 月28日,面額四萬八千元支
票一張。
⑵發票人為相對人,發票日98年7月23日,票據號碼:4770
53號,面額十四萬元之本票一張。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