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調字,98年度,12號
MKEV,98,馬簡調,12,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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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昇不動產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同上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12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 月28日給付聲請人車資若干,其金額
  由相對人自行決定,相對人並同意不再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本件雙方爭執。
二、聲請人願於98年8月28日交付相對人下列票據:
  ⑴發票人為郭玉盞,付款人為土地銀行澎湖分行,票據號碼
   :0000000 號,發票日98年7 月28日,面額四萬八千元支
   票一張。
  ⑵發票人為相對人,發票日98年7月23日,票據號碼:4770
   53號,面額十四萬元之本票一張。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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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