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被 告 西班牙企業社即吳羅淑美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回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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