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218號
SSEV,91,新簡,218,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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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信基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被   告 戊○○
        丙○○
        丁○○
        己○○
        庚○○
        辛○○
        甲○○○住台南
        壬○○
        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馬愛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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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