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信基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被 告 戊○○
丙○○
丁○○
己○○
庚○○
辛○○
甲○○○住台南
壬○○
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馬愛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