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97
年度審易字第975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審附民字第13
2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 月起至97年2 月間止,受僱於 伊擔任業務專員,負責產品銷售及收取貨款,竟自96年10月 起至97年1 月止,侵占如附表所示應收帳款欄之款項,合計 新臺幣(下同)760,702 元,經伊扣抵應支付被告97年1 月 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後,被告尚應賠償726,472 元。為此,爰 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726,472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先後具狀以:伊受僱 於原告期間,侵占公款72萬餘元,因犯罪而愧於面對原告, 故選擇不出庭答辯,伊目前仍在監服刑,尚無力還款,請依 各大公營行庫目前之存款利率計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 於上開時地,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公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挪用帳款明細表影本1 份(見97年度審附民字第132 號卷 第3 頁)為據,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予認定。此外,參以被 告因涉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審易字第975 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且被告就
其侵占之犯行於系爭刑事案件偵審中自承無訛,益徵被告非 法侵占原告應收帳款之事實無訛。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主張 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洵屬有據 。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 條 、第23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遭被告侵占之數 額為726,472 元乙節,核與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偵審中供陳 之內容(見影㈠卷第37頁背面、影㈢卷第6 頁背面)相符, 而按原告因受侵害得請求之賠償,係屬金錢債權,揆諸上開 規定,自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遲延利息, 故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應依各大公營行庫目前之存款利率 約年息1 %至3 %計息云云,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472 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 月21日(98年3 月10日寄 存送達予被告,並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 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遲延利息,應 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26, 472 元,及自98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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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帳款││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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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服安藥局 │12,137元││ 13 │親親嬰兒房 │4,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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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藥局 │66,110元││ 14 │寶貝世界 │1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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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郝藥局 │ 9,933元││ 15 │高大藥局 │3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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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洋洋藥局 │12,477元││ 16 │新朋友 │36,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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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昇寶行 │87,240元││ 17 │怡安藥局 │15,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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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穎昇藥局 │47,880元││ 18 │好媽媽 │8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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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乖寶寶 │ 2,160元││ 19 │保生藥局 │25,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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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婦嬰行 │ 6,167元││ 20 │明德藥局 │69,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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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寶康藥局 │40,920元││ 21 │辰好藥局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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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內埔藥局 │22,200元││ 22 │高泰藥局 │ 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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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立代嬰兒房 │64,265元││ 23 │吉村藥局 │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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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早安藥局 │ 900元││ 24 │小芸芸 │5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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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771,647元-10,945元(被告繳回)=760,7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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